侵占和挪用
根据检方指控,早在张海联合叶、祝二人联合收购前,这位年轻的“资本高手”即已从健力宝集团掏钱支付收购款。
2002年4月,张海利用健力宝集团董事长兼总裁的职务之便,指使公司执行总裁张金富等人,以周转资金的名义从健力宝集团划款2000万元,经多次转让,付给三水公投作为股权转让金。
2002年6月、12月,张海又指使张金富等人先后以订购白沙糖、支付订金等名义,从健力宝集团划款共计6600万元,于多次转账后支付给三水公投。
在祝维沙急切追讨1.58亿元借款的情况下,张海又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健力宝集团资金共计3474.82万元用于偿还。为掩盖犯罪事实,张海还指示他人通过虚增库存等方式,将其中所侵占的1274.82万元款项平账。
检方还指控,2002年7月至2003年12月间,张海指使张金富等人以代正天公司支付借款、往来款和利息等名义,挪用健力宝集团资金共计4176.55万元,款项被分别划入祝维沙关联公司,或直接交付祝维沙本人,所有款项至今未还。
2002年6月,张海还挪用健力宝集团3950万元,用于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CASA公司收购健力宝集团另外10%的股权。
除此,2003年4月,张海因欠他人100万美元,指令上海健力宝有限公司以代健力宝集团支付保证金的名义,向借款人指定的账户划款828万元。2002年8月至2003年4月,张海还通过其专职司机陈某操办,从健力宝集团挪用共计518.13万元,用于支付他在广州的一栋花园别墅的购房款及装修款,至今未还。
控辩之争
在三天的庭审中,控方引述了90余名证人的证词,出示了包括有张海本人签名的数百份书证材料。张海对几乎每一单证据都予以否认和质疑,展开大段辩白,全面否认一切指控。
辩方的重要论点,是指收购健力宝集的主体是正天公司,向祝维沙的借款是由正天公司名义签署,因此借款是两个公司间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公司间的商务拆借。
证人张金富的证言显示,“用健力宝的钱收购健力宝”,是张海和祝维沙的共谋;但在具体操作上,“是按照张海的指示来办的”。
现年50岁的祝维沙与张海几乎同时被拘,涉嫌罪名同样是职务侵占和挪用。此前,他已于今年8月取保候审。
对此,公诉人针锋相对地指出,张海是正天科技的大股东,上述资金正是在张海的个人意志主导下流出健力宝集团;“法律不会让张海作为股东个人承担公司的犯罪行为,但同时也不会因为他打着公司的幌子,就能掩盖他个人的犯罪行为。”
对于挪用82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的指控,张海辩称,支付这笔钱的前提是健力宝持有对方公司的资产,且在拨出这笔款前曾有同额款项转入健力宝的账户,用以还款。对于挪用518.128万元用于个人购房、装修等消费的指控,张海则辩称,该款是自己在健力宝集团的工资款,并称健力宝集团至今仍对其欠有薪资。
对于于己不利的大量证人证言,张海在法庭上如此感慨:“大部分人进了看守所以后承受不住压力,像我这样在看守所关一年多,一句假话都不讲的人真不多!”
公诉人最后指出,张海在整个庭上的表现,显示其对所控罪行全无认罪悔过之意,申请法庭对张海数罪并罚,并将其认罪态度一并考虑在内。
而张海在最后陈述时,依然坚称自己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