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过几条街,则是徐玉兰一家开的另外一家公司——远大寄售行,这是栋装修并不豪华的房子,除了门面营业,楼上则是徐玉兰一家居住的地方。
徐玉兰正在上海读大学的大女儿,这几天请假回家,正帮助父亲处理有关事宜,言谈中略显成熟。
“不特定”还是“特定”
这是个看上去与当地普通东阳人并无区别的家庭。
不过,作为吴英干姐的徐玉兰很快也成为了吴英案的涉案人之一。2月11日,徐玉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拘留,3月16日,徐玉兰的家人接到了逮捕通知书。
在吴英的借贷关系中,徐玉兰成了吴英债务链条上的关键点之一。
“她只是好心,她和吴英认识很久,很多年前吴英缺钱的时候就帮过她。”徐玉兰的亲戚这样表示。据这位亲戚介绍,吴英为了报恩,还认了徐为干姐,当2006年吴英再次陷入资金困境时,干姐徐玉兰出于好心,再次出手帮忙。
据徐玉兰的家人介绍,连徐玉兰的母亲也倾囊相助了1万多元。
在徐玉兰家人看来,这一切是很正常的民间借贷。徐的女儿在2月26日写的一份申诉书中提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主要区别有二:是否有特定的群体;是否有明确的用途。而公众存款的司法解释为:“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特定群体,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徐玉兰女儿认为,徐玉兰所集资金,部分为徐玉兰夫妇共有,部分向其亲朋好友以私人名义借得,所以其群体是特定的、特殊的。
她解释整个事件的经过为,徐玉兰与吴英很早前就认识,并互称姐妹,关系一直很好。后来吴英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徐玉兰借款。作为好姐妹,徐玉兰就分多次借给吴英数百万元,后又以个人名义向亲朋好友借款资助吴英,以帮助其摆脱困难。所以,徐玉兰的行为具有明确的目的和用途。
徐玉兰女儿为给母亲申诉,专门查找了相关法条:1999年1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之间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借贷双方意思表述真实即可认定有效。根据以上批复,也就是说任何个人或企业都可以以还本付息的方式向一个或多个人借款,而无论金额、人数多少。
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中规定: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应予追诉。
因此,徐玉兰女儿认为,徐玉兰所发生的借贷户,只有十来户,根本不可能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中“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