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公司治理的常态,这只是公司治理的一个狭义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假设。有人进而提出公司治理另外一个目标是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与之相对应的是公司治理模式的转变,那就是共同治理。
经典的公司治理概念无法解释很多问题,特别是无法解释当前大多数处于创业期向发展期转型的民营企业治理问题。此外,对公司治理的权力与义务关系的理解趋于片面:权力和义务关系不是公司治理的根本。公司治理的根本来源于资源提供者,也就是所有参与公司价值创造的所有要素所有者,包括管理者、技术人员、投资者、债权人和员工之间如何分配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而一系列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利责任制度安排不过是实现剩余价值分配,也就是利益分配的手段。
(二)动态治理与产权比较优势
剩余价值该如何分配?根据企业的契约理论,股东投资者跟其他要素所有者比如工人、银行、管理者提供了固定协议合同,也就是契约,其他要素投资者获得的是固定收益。这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但是是否合理公平,是资源要素产权所有者之间博弈的结果。
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显然明白该道理,可是却无法指出,谁的剩余价值被剥夺了,该采取什么方法补救。
这需要回到企业的本质,企业的本质有两种解说,一种是契约论,认为企业是为了节省交易费用的一系列契约的组合。二是生产技术论,认为企业是对市场机制替代的一种资源配置机制。
我们在研究公司治理问题的时候往往强调了企业的契约本质而忽视了公司治理的资源配置的生产技术性。
利益相关者发现了该问题,确没有发现公司治理的机制的均衡性与非均衡性的矛盾关系。也就是说,企业是资源配置的生产技术性决定了企业的资源要素所有者都参与了企业的价值创造,也应该参与公司的剩余价值分配,应该有剩余索取权。但是,利益相关者显然没发现在一定时期,公司治理的初始状态制度安排是一种要素产权所有者之间博弈达到的一种合作博弈均衡。比如在管理人员进入企业初期,企业老板跟管理人员签订了高薪水固定合同,将其剩余价值的分配权剥夺了,但是管理人员在初期是满意的,是博弈妥协的结果。
但是,当管理人员经过多年的人力资本的专用性投资,知识和能力得到了积累,为公司的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这个时候博弈的均衡就打破了,需要新的制度安排,也就是新的公司治理结构来满足这种新均衡。这往往造成了激烈的冲突和矛盾。比如创维集团陆华强事件,在开始陆华强对初始的剩余价值分配安排是满意的,但是当其发现作为一个销售总监的对公司的贡献太大时候,自然需要对剩余价值的分配提出新的要求和安排。如果不满足,自然通过其他手段来“曲线救国”。
廖晓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