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总部与子公司的利益和目标不会自然地一致。要使子公司的行为符合总部的整体利益规划,总部不但要推行有效的激励制度,而且要通过有效的绩效管控系统来对子公司的行为过程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约束。需要注意的是,激励与约束是一体的两面,激励不足的约束会打击子公司的进取心,而约束不足的激励将会损害总部利益。
在总部对子公司进行绩效管控的体系中,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分级考核,而且着重于组织绩效而非个人绩效。
总部与子公司签订业绩合同并根据其业绩结果行使整体的奖惩;子公司高管层的个人业绩评估,由两部分加权构成,一部分是子公司的业绩,通常占70%以上的权重,另一部分是个人胜任力的考量。对于子公司部门的考核,由子公司经营层按制度自行组织,并将考核结果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子公司各部门内部的员工考核,由部门按制度组织进行,并将考核结果报子公司人力资源部;
(2)总部通过与子公司有效的沟通,订立合理的业绩合同。
业绩合同中关键的部分是指标的选取和对应于指标的目标值的确定。总部根据集团的战略目标,选取子公司的关键业绩指标(KPI),并设定KPI的目标值,然后与子公司经营层沟通直到一致。在业绩指标方面,不能单纯是财务指标,还要通过其他指标来表示总部关注子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
通常,这个过程对总部和子公司来说都是个困难的过程。一般来讲,总部并不确定子公司的业绩潜力究竟怎样,只能每年不断地提高业绩标准,期望尽可能地发掘子公司的潜力;相反,子公司经营者为了给自己留有持续改善和免责的余地,倾向于找出各种理由要求总部降低业绩标准。双方都明白彼此的需求,因此这是一个博弈过程。在实践中,总部的谈判力量通常取决于自身对子公司的了解程度。总部可以派出熟悉相关业务和管理、富有经验的人士去子公司实地调查。当总部表明或暗示自己对业务数据的掌握程度时,子公司经营层通常会在接下来的业绩合同谈判中体现企业真实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