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引入并购机制。
当一个企业经营不善或表现欠佳时,公司的投资者,特别是股权持有者意识到其所持股票的收益会下降,就会出售其所持有的股份以躲避风险。股票持有者抛售股票必然导致股票价格下跌,而股价下跌则给其他投资者以较低的价格收购企业股份的良机。只要企业股份被其他投资者收购到一定数额,收购者就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要求通过投票来改组董事会,随着企业的控制权的相应转移,现有的高层管理者都可能被撤换,通过股价下跌而实现对企业的兼并和收购,由此实现经营权的转移,这种机制即是股权市场对企业内部监督的并购机制。这可以使企业的经营效率提高,警示管理者必须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为股东提供满意的回报。
3、完善公司内部职工民主权益组织,充分发挥职工对公司发展和管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加大对管理层的监督力度。
(二)外部监督
外部监督是指独立于企业的第三人,如政府管理部门、审计机构、其他相关利益者和国家工商管理机关等,对企业的经营活动,管理决策等事项的监督。
1、加强外部审计的独立性。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是中国外部审计的主体,加强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应该从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身份开始,即外部审计机构一旦受雇于企业,就应以独立第三人的身份,审计报表,客观发表意见。同时注意对“法外事项”的检查和披露,缩小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差距”。因为这类事项往往是经营者与投资者从不同角度都关注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应该在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及时性和公正性方面,努力将缩小公众期望差距。通过法律的形式保护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独立性不受影响。若无特别情况,不得随意解雇注册会计师,在解除雇佣关系时应说明原因。
2、其他相关利益者的监督。
以德国为例,德国监督机制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银行的作用非常大,银行与公司之间建立了一种长期共存和发展的关系,银行既是公司的债权人又是公司的股权所有者。他们既可以通过拥有的股权,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权进行监督,又可以通过在公司监事会中的席位和代表来实现监督。这种方式对中国是可取的,它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促使管理者完善决策机制,规避风险。目前中国银行只监督贷款的风险,这不够,现在银行呆帐坏帐居高不下的原因,就是没有将银行的监督职能延伸到公司使用贷款的过程中,引入这种机制应是十分有用的。它使得银行监督深入到企业的决策行为中,有利于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如防止决策者滥用公司资源,投资于风险极高的业务,而导致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同时还可以缓和银企关系,实现双赢。
3、规范信息披露制度和会计制度。
对于广大的中小投资者,他们不可能进入董事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参与公司管理,他们更多的期望是国家作为市场经济建立的倡导者和总建设者,通过完善法律、法规的方式,强制公司规范其经营行为和会计制度,及时披露经营信息,使其能全面、真实的了解公司经营状况。
(1)提高上市公司强制性定期披露信息的频率,改善信息滞后的局面。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财务管理规定,上市公司的各项经济指标、财务数据应日清月结,为此,可以规定上市公司季报披露,便于中小投资者及时、动态地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也便于证监会发现和查处公司违规性的”变脸”。
(2)扩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范围,实现资本市场上的信息对称和共享。中国上市公司对非正式意向披露的不及时是导致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和市场操纵的重要原因,因此应该严格规范现行信息披露的内容与范围,对涉及到的所有重大事项,都必须及时披露,对不按时披露的给以严重处理。
(3)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和中介机构信息披露的连带责任,建立信息披露民事赔偿制度。如会计师、证券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对做假账、披露虚假信息没有尽到查验责任,没有起到中介监证作用,也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华彩申明:本文为华彩咨询版权所有,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