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权益结合法减少了主并企业股东的财富。由于权益结合法能带来较高的会计利润,在证券市场没有达到强式有效的情况下,主并企业的管理者为了提高主并企业的经营业绩,会与被并企业的管理层合作,支付比成本法更高的购买溢价,从而,减少了主并企业股东的财富。
三、国际会计准则改革趋势之一——取消权益结合法
2001年4月新成立的IASB,在主要围绕企业合并等有关方面进行了讨论。对于企业合并的准则,已于2002年4月末形成了初步结论——所有的企业合并均按购买法核算。虽然来自日本的IASB委员多次表达反对意见,认为在日本的许多企业合并中根本无法确定购买方和被购买方,强烈主张将权益结合法做为一种被选方法予以保留。IASB的其他成员也承认在特定情况下,确实无法辨认购买方和被购买方,但坚持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采用的是“全新开始法”(Fresh-start Method,将纳入合并主体的合并各方看成是一个全新设立的主体,并按公允价值对合并各方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进行计量的一种方法),而不是权益结合法。
四、我国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现状
在FASB和IASB行将取消权益结合法之际,1998年10月,清华同方与鲁颖电子宣布换股合并,拉开中国上市公司换股合并的序幕。之后,新潮实业、华光陶瓷、青岛双星等9家上市公司陆续宣布与另外9家非上市公司换股合并,并且这些合并均采用权益结合法。
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合并是近几年才发生的。财政部发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1995年)、《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1997年)等会计规定从未提及“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但从现有的会计规范来看,我国允许企业采用的合并会计处理方法实质上是购买法。但是采用购买法的首要条件是具有被并企业的公允价值,但是现阶段我国换股合并不具备这个条件。
1:我国证券市场最大的特点是占绝对控股地位的非流动国有股的存在。一般认为,证券市场(特别是A股)股票价格是对流通股的定价。即只有流通股有市场价值,而非流通股没有价格。在换股合并中,被并公司的非流通股难以计量,同样主并公司换出的非流通股也难以计价,而我国的上市公司的股票绝大部分是占绝对控股地位的非流动国有股,因此,换股合并中难以确定完善的公允价值。
2:股票价格泡沫过高估计企业资产。中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股市上股票价格泡沫一直存在,在换股合并中,主并企业换出的股票因市场估价错误而被高估的部分,并非资产而是一种损失,而在购买法下,被高估的部分计入合并商誉,当价格高估到相当程度时,商誉会计难以反映真实性。
3:购买法在实际操作中,尚不具备完善的环境。我国的资产评估业只经历了十年的发展,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素质较差,资产评估机构管理不完善,因而资产评估结果的公允性难以保证。且我国的资产评估业务目前只限于评估单项资产,而对公司整体价值的评估,由于具有很高的难度,在我国尚属陌生领域,因而现有情况下,我国上市公司的换股合并中被并企业的公允价值难以通过评估获得。所以,购买法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尚不具备完善的环境。
4:权益结合法得到了管理部门的默认。由于购买法实际上目前在中国行不通,而在实际业务中,换股合并对主并上市公司合并基准日所在年度每股收益和净资产的影响很小,而且由于主并企业都是绩优股,合并前的净资产收益率均满足配股资格线的要求,因而不存在明显的利润操纵动机;从有关实际数据看,换股合并权益结合法也未改善主并企业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因而,权益结合法得到了管理部门的默认,我国目前已有十几家企业采用了权益结合法,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归纳如下:
(1)从实际业务来看我国参与合并的企业实际均能辨认出购买方,而这时使用的合并方法应该是购买法,而不是权益结合法。因而,权益结合法在我国换股合并中的运用名不副实。
(2)换股合并对主并公司的财务产生影响——主并公司的管理者利用权益结合法可以操纵利润。从实证看,被并企业的总资产在评估后均有较大幅度的增减,而权益结合法无视这些增(减)值的存在,在账面上不体现,这就暗藏着潜在的盈利或亏损,为主并企业日后的利润操纵提供了相当的空间。如其中流动资产的增值部分,正常情况下,合并后一年即可转为利润;为达到既定利润,主并企业也可以出售或处置部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获得即时利润。此外,换股合并后被并企业的整体性出售将可能为主并企业带来巨额的即时利润。
5:现行会计准则有待完善。由于我国尚未出台会计准则规范合并后上市公司对被并企业或资产的处置行为,权益结合法的使用为上市公司合并后的利润操纵提供了很大的空间,特别是在被并企业大幅度增值的情况下,主并企业仅通过处置资产就可以获得一次性增值收益。这对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产生了不利影响。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中国会计应及早真正地与国际接轨,权益结合法的弊端在我国会越来越明显露出来,而购买法则是较为长久、科学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