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制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作为适应社会化生产的一种组织管理形式出现,进而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它的出现极大的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如果考察人类文明的创造历史,我们就会发现,人类的文明某种程度上是建立在代理这样一种制度基础上的,代理及代理制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在这种对代理制在人类文明创造中的贡献和作用的历史考察中,我们发现,我们不能忽视伊斯兰教确立地代理思想和代理制度的理论价值和对历史的贡献。早在一千三百多年前,伊斯兰教在其经典《古兰经》中就明确提出了代理制的思想并形成了完整的代理制度。《古兰经》首章在提出伊斯兰是正道,接着第二章论述正道是公平分配真主所给予人们的之后,接着就论述了代理制,《古兰经》第二章第三十节指出:“当时,你的主对众天神说:‘我必定在大地上设置一个代理人’。”(《古兰经》2:30)并且在其后的许多章节中直接提及和论述过代理问题。
代理在伊斯兰信仰体系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而且,代理在伊斯兰理论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然而,今天人们在对伊斯兰的研究中往往忽视对这一重要问题的研究。更为令人担忧的是,作为伊斯兰信仰和理论载体的穆斯林对于伊斯兰的代理制度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正确认识人与真主之间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并清楚认识自己做为代理人的使命,进入创造性的工作,完成自己的代理使命。反而忽视自己的代理责任,要么独善自身,要么走向物欲,使信仰和行为分离。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伊斯兰的代理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以提高穆斯林对代理使命的认识,提高穆斯林代理的水平和能力,提高人们完成代理责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更为重要的是伊斯兰的代理思想和理论,对于今天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也具有借鉴价值。本文试就伊斯兰教的代理制度进行初步的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一、伊斯兰代理制度的基本观点
整部《古兰经》可以说是论述代理理论和教人类怎样完成代理职责的。在这种论述中,主要就是以真主对人的思想、信仰和行为及意志的要求,完成从个人向社会、从情感到理智、从索取到奉献的转化,以完成代理责任的。下面,我们依据《古兰经》对代理的论述,提出自己对伊斯兰有关代理问题的一些思想和理论认识:
1真主只在大地上设置一个代理人。在伊斯兰的信仰理论中,天地万物都是真主的,真主处理万物,而真主只在大地上设置一个代理人。《古兰经》中指出:“天地的宝藏,只是真主的”(《古兰经》63:7),“天地的遗产只是真主的”“你们的主确是真主,他曾在六日内创造了天地,然后升上宝座,处理万事。”(《古兰经》10:3)“我必定在大地上设置一个代理人。”(《古兰经》2:30)真主是天地万物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而真主只在大地上设置一个代理人。
2天地和山岳都具有代理的资格,而只有人承担了这一责任。《古兰经》中指出:“我确已将重任托天地和山岳,但它们不肯承担它,它们畏惧它,而人确承担了。”(《古兰经》33:72)真主在大地上设置代理者,大地的管理权归代理者;在大地上的被造之物中,天地和山岳都具有代理的资格,只是人具有不怕困难,承担责任的勇气,因而承担了治理大地这样一种重大责任。因此,人只是真主被造的天地、山岳的有效组成部分,并且勇于代理造物主管理大地而已。这样,在伊斯兰的信仰理论中,代理既是真主对管理权力的信托,也是人类勇气和自觉性、主动性的体现。
3人代理真主成为大地的主人公,人的使命和职责只是代理真主治理大地。《古兰经》明确指出人是大地的主人公“继先民之后而为大地的主人公的人们。”(《古兰经》7:100)人是真主被造的天地、山岳的有效组成部分,并且代理造物主管理大地,而成为大地的主人公。因此,人在伊斯兰的信仰和理论体系中,具有非常独特的地位。人既是真主在大地上的被造物中的有效组成部分,同时人又超越于其它被造之物,具有代理真主治理它物的勇气和能力;人在大地上既具有超越的地位,代理真主而成为大地的主人公,但又赋予人类与这种优越地位相应的代理真主维护万物的责任和义务。代理不仅仅是代理者的优越和尊严,而且是代理者肩负的责任和义务。人的使命和职责只是代理真主治理大地。
4人们的行为不同,真主具有指导的责任。伊斯兰认为,自然界的发展,有一定的规律,人类社会的发展,也有一定的法则。“这是安拉早有的常道,对于安拉的常道,你绝不能发现任何变更。”(《古兰经》48:23)这种规律和法则是对人们的行动规范和要求的基础,它要求人们按照客观规律和规则办事,行使自己的代理权利,完成自己的代理职责。但是,伊斯兰也认为人们的行为是不同的,人们的行为有遵循规律和规则的,也有破坏规律和规则的;有尽职尽责的,也有监守自盗的。因此,伊斯兰在宣布和确认人为真主在大地上的代理人和代治者的同时指出,人的行为是不同的,真主具有指导的责任,真主对人们的行为提出了规范和要求。《古兰经》第九十二章指出:“你们的行为,确是不同的,至于赈济贫民,敬畏真主,且承认至善者,我将使他易于达到最易的结局。至于吝惜钱财,自谓无求,且否认至善者,我将使他易于达到最难的结局。当他沦亡的时候,他的财产于他有什么裨益呢!我确有指导的责任。”这就说明真主在赋予人代理能力的同时,也因此指明了人类行为能力的二重性,人有建设的能力和可能,也有破坏的能力和可能。人既有代理真主维护大地的可能,也有滥用代理权,为自己的私利服务的可能。作为天地万物的主宰,在赋予人代理的责任的同时,也有必要对其行为提出要求和进行指导。因此,在《古兰经》中真主指出:“我确有指导的责任。”(《古兰经》92:12)且以《古兰经》为指导,“这部经,其中毫无可疑,是敬畏者的向导。他们确信幽玄,谨守拜功,并公平分配我所给予他们的。”(《古兰经》2:2—3)并且指出,谁遵循信仰的指导,自受其益,谁否认正道的指导自受其害,信仰和正道使代理者获得信仰的报酬和福利。“他使你们成为大地上的代治者。不信道者自受其不信道的报酬;不信道者的不信,只使他们在他们的主那里受痛恨;不信道者的不信,只使他们更蒙亏折。”(《古兰经》35:39)“我派遣使者,只为要人奉真主的命令服从他。“(《古兰经》4:46)“谁服从使者,谁确已服从真主”(《古兰经》4:80)因此,真主以《古兰经》为人类的指导,以使者为楷模,代理要以真主的启示和正道为指导,规范人类的行为。在伊斯兰信仰中,真主派遣使者、启示《古兰经》是对人类代理职责和行为的要求和指导,并且要求以对真主的信仰对其加以遵循。
5人只有管理住自己,才能管理他人,完成代理职责。伊斯兰的代治、代理首先是人类对自己的自制。万物的管理权归真主,而真主让人类代理。但人类的行为是不同的,人要完成代理之责,首先就要管理住自己,人只有管理住自己,才能管理他人。这样人就要首先革自己的命,完成个人向社会的转化,人才能完成自己的代理责任。因此,真主让人类代治,并且选择具有崇高美德者为使者,对人类的行为以启示为依据进行指导,就是以真主的法则为依据对于人类自己的管理,是人类的一种自制行为。人只有完成了对自己的自治,人才具有代理和代治他人和他物的能力和基础,人才能治人、治物。否则,人不仅不能完成代理责任,而且,人的行为有可能造成人类自身的毁灭。
人类的自制是以真主的法则为依据对于自己的管理。人要完成自己的代理之责,首先要知道这个标准和原则,然后要以这个标准和原则去衡量人的行为对标准背离的程度和情况,然后采取措施将人的行为规范至标准的道路和方向。伊斯兰信仰中确认真主启示了这一标准和原则。这样,人要完成代理责任,就要首先学习和掌握这一标准和原则,然后再以这个标准和原则去衡量人的行为背离原则的程度和情况,最后,采取措施将人的行为规范至标准的道路和方向,进行建设的活动,努力工作,完成自己的代理责任。代理是人类的一种自治行为。这也是伊斯兰特别强调求知和学习的原因。
6伊斯兰的代理以代理人的行为能力为基础,并鼓励人培养代理能力以获得代理权。在伊斯兰的信仰中,真主在人类中选择具有美德和能力者为使者,就说明代理是以代理人的美德和行为能力为基础的。代理以代理人的能力为基础,不能将财产交给愚人。“你们的财产,本是真主给你们用来维持生计的,你们不要把它交给愚人,你们当以财产的利润供给他们的衣食”。(《古兰经》4:6)在伊斯兰看来,真主是创造和维护万物的,人是真主的被造之物,但在真主的被造之物中,由于真主给人赋予了真主的部分精神,“我把我的精神吹入其中”(《古兰经》15:29),因而,人成为最具有主动性和积极性的被造之物。在真主的被造之物中,人具有了统御其它被造之物的勇气和能力,也由此,人获得了代理真主维护真主创造之物的能力和职责。
代理以代理人的行为能力为基础,不能将财产交给愚人。同时,伊斯兰鼓励以人的能力的提高和对真主法度的遵循,正当的合理合法的取得代理权。只要人们按《古兰经》去遵循,人就会获得更多的代理能力和代理权,相应的我们也可以获得应得的报酬,而且,这种报酬是两世的报酬。
7代理既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代理是以代理人的权力为基础的。这些权力包括:生存权、尊严权、思维权、信仰权、发言权、求知权、财产权、温饱权、安全权与安宁权等,伊斯兰赋予人类这些权利。真主给予人类巨大的权利、能力的同时,给予人类同样艰巨的任务和重要的使命。人类负有维护大地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可以依据自己的劳动获得代理的报酬。
第一、代理是一种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古兰经》中指出“真主是监护万物的”、“是维护万物的”(《古兰经》39:62,3:2)自然界的万物都是有原因的被造,“他在大地上安置许多山岳,以免大地动摇,使他们不安”(《古兰经》30:10)而且,“我必定在大地上设置一个代理人。”(2:30《古兰经》),人与自然之间除了人离不开自然之外,人还有代理真主维护万物的职责。因此,在伊斯兰的代理理论中,一方面把人类从自然界中提升出来,从智能上赋予人类具有自由意志、思维能力等独特的灵性,使人类具有一种超越的地位,人有统御他人和他物的能力;另一方面也指出,人类并不能超越于万物之外,人类是万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人类和万物有共同的根源和归宿,属于同一家园,人类不仅不能无限制的利用自然,而且具有保护自然的职责。共同家园的维护,是人类代理职责的体现和人生的使命。
第二、代理意味着人们需要更加努力的工作。“人啊!你一定要努力工作,直到会见你的主,你将看到自己的成绩。”(《古兰经》84:6)对工作的需要是穆斯林唯一的需要。无论顺境还是逆境,无论贫穷还是富裕,无论是创业还是守业,穆斯林唯一的选择就是工作和劳动。这是伊斯兰信仰对穆斯林行为的要求,也是穆斯林对人生理性认识的结果。
第三、代理是为了建设。真主要人类代理万物,就是要人类建设大地,人类对大地负有经营管理和建设的责任。“他用地上的土创造你们,并要求你们建设大地。”(《古兰经》11:61)
第四、代理是对人类的一种考验。“他以你们为大地的代治者,并使你们中的一部分人超越另一部分人若干级,以便他考验你们如何享受他赏赐你们的恩典。你的主确是刑罚神速的,他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古兰经》6:165)“他在六日之中创造了天地万物———他的宝座原是在水上的———以便他考验你们,看你们中谁的工作是最优的。”(《古兰经》11:7)“我确已使大地上的一切事物成为大地的装饰品,以便我考验世人,看谁的工作是最优美的。”(《古兰经》18:7)8对代治者的行为要求和代理财产的处理原则。人类只是真主在大地上的代理人,那么,我们对代理财产的权益只有按照真主的意愿、按符合真主意愿的制度、法则来处理代理的财产,人们的代理权益受真主的制约,同时,伊斯兰对代治者的行为也提出了要求。如“达五德啊!我确已任命你为大地的代治者,你当替人民秉公判决,不要顺从私欲,以免私欲使你叛离真主的大道;判离真主的大道者,将因忘却清算之日而受严厉的刑罚。”(《古兰经》38:26)“你们应当信仰真主和使者,你们应当公平分配他所委你们代管的财产,你们中信道而且施舍者,将受重大的报酬。”(《古兰经》57:7)等。因此,只要人们的行为符合真主对代理的命诫、原则、制度、法律,人们可以按自己的意志(在命诫、原则、制度、法律规范下的意志)支配、处理、使用自己代理的财产,行使自己的计划。“难道他们不知道吗?从我所亲手造作者之中,我曾为他们创造牲畜,而他们管理它们。”(《古兰经》36:71)在这种处理中更多的是对代理的财产经营,增加代理权益。同样,伊斯兰对代理财产的分配使用也有相应的诫命、规定。人对于代理的财富没有完全的处置权,只有依据自己的代理行为,享受有限的酬金,并要对自己的消费行为和结果负责,并由此获得两世的赏罚。“在那日,你们必为恩泽而被审问。”(《古兰经》102:8)9真主是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监察者和行为的赏罚者。人是真主在大地上的代理人和代治者,人在大地范围内负有代理真主维护万物的职责,而真主以对人的代理责任的赋予和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监督而维护大地上的万物,真主是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监察者和行为的赏罚者。《古兰经》指出真主“是监护万物的”、“是维护万物的”、“你的主,确是监视的。”(《古兰经》39:62、3:2、89:14)真主深知人们的行为不同而加以引导,真主也是深知人们的行为所表白和隐藏的,同时,真主也是以人们的代理行为和结果对代理者的行为进行赏罚。“在那日,将有许多人,是享福的,是为其劳绩而愉快的”(《古兰经》88:8—9)“至于善功的分量较重者,将在满意的生活中;至于善功的分量较轻者,他的归宿是深坑。”(《古兰经》101:6—9)由上可见,伊斯兰代理制度,既确定了真主与人的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也确定了代理的范围,代理人的独立、能力、权利、责任、义务、相应的确定了对代理人的赏罚;既确定了对代理的原则要求,也确定了代理人的行为自由,形成了完整的代理理论和代理制度体系。
二、伊斯兰代理制度的现实意义
对伊斯兰的代理制度的分析和认识中,我们可以发现,伊斯兰的代理制度具有非常积极的现实性和治世精神。然而,目前,许多穆斯林群众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往往要么以定然托辞,不求上进,为自己开脱;要么将信仰与生活脱离,只追求个人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对伊斯兰代理制度的理论和思想的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伊斯兰的代理理论和思想使穆斯林明确信仰的意义和价值。信仰的意义和价值在于激励人完成代理责任。信仰不是为信仰而信仰,信仰是为了人们更好的完成代理责任。代理制使人们懂得人的职责是代理真主治理大地,懂得信仰的价值在于激励人们按前定的规律治理大地,懂得信仰和工作的统一。人类的职责在于完成代理职责,这就使得穆斯林的信仰并不局限于念、礼、斋、课、朝五桩天命,人们的信仰和信仰的使命中还有最重要的使命就是代理和代理的使命。代理使穆斯林的信仰与治理大地联为一体。而目前穆斯林对信仰的认识,往往局限于五功,而忽视代理。其原因就在于没有准确把握伊斯兰的道路和方向,即在代理而建设一个秀美的山川和因人的需要破坏秀美的山川之间的道路选择之中,没有认清自己的使命,去以信仰精神激励人们去创造秀美的山川;而为了避免为满足人的需要破坏秀美的山川,不至使人走向对于物质生活的过度追求,则采取了只强调信仰本身,不强调信仰者的使命,不强调工作,不强调学习、不强调经济建设、不强调经营管理的弱化自己的道路。我们不能因为惧怕自己对物质欲望的追求,而放弃自己的代理职责和使命的履行,问题的关键,在于人们需要对正确道路的选择和遵循。代理制的确立和认识,就可以使穆斯林懂得,光有五功是不够的,穆斯林还有代治的使命需要他们去完成,他们还需要有保护和建设我们家园的工作和业绩,穆斯林还需要建设大地,只有这样才能成为一个完全意义上的穆斯林,成为一名服从真主的人。建设大地是穆斯林的职责和使命,只有在这种建设之中,穆斯林才能完成自己的使命,获得两世的福利和永久的生存。伊斯兰信仰的意义和价值在于激励人完成代理责任。
第二,代理制的确立使穆斯林明确了人生目的和人的使命,使穆斯林拥有一种主人公精神,责任感和使命感。人是为代理而生的。人代理真主而成为大地的主人公,“继先民之后而为大地的主人公的人们。”(《古兰经》7:100)大地上的一切都是真主的,都是由人类代理的。因此,无论是自己的,还是他人的;无论是公有的,还是私有的,都是真主的,任何人都无权加以破坏和浪费。人的使命和责任只是代理真主治理人类自己和大地山岳,维护万物。代理制使穆斯林明确了人生目的和人的使命,使穆斯林拥有一种主人公精神,责任感和使命感。而且,伊斯兰使这种主人公精神、使命感和责任感拥有一种神圣信仰的价值支撑。使这样一种使命和责任,成为一种天启的人生目的和人生使命,这是穆斯林考虑一切问题的出发点。因此,穆斯林的人生目的不是为了索取,而是为了付出;不是为了破坏,而是为了建设;不是为了逃避,而是为了直面人生;不是为了同流合污,而是为了社会的改革。代理的使命使穆斯林的一生,成为使自己从个人向社会艰难转化的一生;从索取到付出艰难转化的一生;穆斯林的一生是从艰难到容易转化的一生;穆斯林的一生是建设秀美山川的一生;穆斯林的一生是不断超越自己的一生。在这样一种历程中,穆斯林的人生目标就是认识真主,敬拜真主,遵循正道,做真主的代理者,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为真主负责,以优越的工作完成自己的代理之责,并由此获得一种实实在在的永生和两世的幸福。可以说,代理制度使穆斯林明确了人生目的和人的使命,使穆斯林拥有一种主人公精神,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三、代理制度的确立使经济、社会生活和信仰二者统一,使穆斯林正确认识信仰与生活的关系,走上信仰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并重的道路。在信仰与经济、社会生活的关系中,可以将其划分为信仰与生活脱离的纯信仰道路、信仰与生活分离的纯生活道路、信仰与生活并存而互不相关的道路和信仰与生活二者完美结合和统一的道路这样四种情况。在伊斯兰发展和人们在对待信仰与生活的关系问题时,伊斯兰思想和生活实践中也出现过这样四种情形。在今天穆斯林生活中,同样存在着这样四种情形。这些情况的存在,对伊斯兰和穆斯林生活是一种极大的威胁。人们还没有真正认识到信仰与生活的关系,而伊斯兰代理制度的确立,使穆期林认识信仰与生活的关系,走上信仰与生活二者并重并且使二者统一的道路。
信仰的意义和价值在于激励人完成代理责任。信仰不是为信仰而信仰,信仰是为了人们更好的完成代理责任。代理制度的确立使穆斯林懂得穆斯林的职责是代理真主治理大地,懂得信仰的价值在于激励人们按前定的规律治理大地,懂得信仰和工作的统一。但人在实施自己的代理职责时,人并不是无求的,无需的,而是有需要、有需求的,而且真主为了人类更好的完成代理职责,为人类制服万物。人可以吃大地佳美的食物。因此,伊斯兰不仅不与经济和社会生活相矛盾和对立,而且将满足人类需要的经济和精神建设与穆斯林完成代理职责的行动和使命统一起来。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既是穆斯林代理职责实现的体现,也是穆斯林满足自己精神和物质需要的基础。伊斯兰不仅不与经济建设和经营管理矛盾冲突,而且伊斯兰有一整套经济建设和经营管理的理论和思想体系。伊斯兰不反对经营,而且强调经营管理,但伊斯兰反对为个人私欲服务的经营和管理。伊斯兰的经济生活是一种大利益的追求,是一种大经济利益的追求。代理职责的行使与人类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是统一的。伊斯兰信仰给穆斯林代理职责的完成提供推动力量。信仰不仅要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前沿,而且信仰也要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获得力量。穆斯林必须从科教兴国,振兴信仰的历史召唤中汲取力量,鼓舞全国的穆斯林,投入科技、教育,投身经济建设和发展的主战场,并在科技教育前沿努力拼搏,才能赢得穆斯林科技教育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穆斯林要把主要力量投身到科技、教育、经济文化、社会事业中去,这不仅是社会的需要,而且是信仰自身发展的需要,穆斯林发展的需要。代理制度的确立使代理成为穆斯林对伊斯兰信仰和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最佳结合点,使穆斯林正确认识信仰与生活的关系,走上信仰和生活并重的道路。
第四、代理制的确立使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有益于财富的社会化和穆斯林企业现代化制度的建立,培养和造就一大批现代穆斯林企业家。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前提条件,要求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分离。伊斯兰早在一千多年前,在其经典中阐述了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代理制度,并通过代理制度的确立为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提供了理论基础。伊斯兰代理制度和理论的确立,使得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具有了理论依据,从而使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真正分离,也使代理人具有了真正独立的代理地位和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伊斯兰代理制确立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的原则,它将有益于财富的社会化和穆斯林企业现代化制度的建立。
同时,伊斯兰的代理制度,使每个穆斯林成为真主在大地上的代理人,而这种代理以代理人的能力为基础,人们的财产是供给生活的,不能交给愚人之手。因此,对代理能力的培养既是穆斯林对个人代理权利的维护,也是获得更多的代理权利的基础,也是每个穆斯林获得两世报酬的基础。这就使得每个穆斯林需要培养自己的代理能力,对自己的科技、教育、学习就会提出更高的要求。这样,随着代理和再代理的发展和进步,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代理使一批懂经济会管理的穆斯林走向社会,成为社会财富的再代理人,这样就有助于一大批现代穆斯林企业家的成长,由此可以培养和造就一大批现代穆斯林企业家,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伊斯兰代理制度的确立,使穆斯林正确处理人与自然、代理工作和生活需要之间的关系,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确保人类的生存。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经济发达国家已经历了二十多年的经济高速增长,发展中国家也在谋求经济的发展。发展成为当今世界谋求和平的一种方式和途径,经济的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也成为人们共同关注的问题。当危及全球的人口、资源、环境与生态等重大问题促使人类反省自己的行为及其价值时,从哲学、经济学、伦理学等不同角度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旨在通过规范人与自然的关系,消解现代社会的生态危机,以求得人类文明的可持续发展就成为当今发展研究的热点。人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1)经济的增长对资源特别是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和浪费,造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造成自然生态系统的不可持续性;(2)废气物的排放造成对大气环境的污染,造成大气环境系统的不可持续性,而这两方面环境与生态问题的形成,都是以人的消费的需求为基础形成的。人们企盼着从困境中超出,于是可持续发展便应运而生,人们因其正确性和可靠性而被普遍接受。但是解铃还须系铃人,我们要解决环境与生态问题,首先要从人自己着手,我们需要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和我们的生活需要与我们的劳动工作之间的关系,只有通过对这二种关系的认识,我们才能从思想、认识上解决环境问题。通过我们对伊斯兰代理理论和制度的认识,我们就可以发现,伊斯兰的代理制度及其理论使穆斯林正确处理人与自然、代理工作和生活需要之间的关系,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确保人类的生存。这种思想和理论对于我们今天的可持续发展研究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其一、在伊斯兰的代理理论中,人是真主被造的天地、山岳的有效组成部分,人与自然和谐统一,人与自然之间除了人离不开自然之外,人还有代理真主维护万物的职责。一方面把人类从自然界中提升出来,从智能上赋予人类具有自由意志、思维能力等独特的灵性,使人类具有一种超越的地位,人有统御他人和他物的能力;另一方面也指出,人类并不能超越于万物之外,人类是万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且,人与自然和谐统一,人类和万物有共同的根源和归宿,属于同一家园。人类不仅不能无限制的利用自然,而且还具有保护自然的职责。人只有代理真主行使代理职责的使命。因此,在穆斯林看来,万物是真主的,人只是真主的代理者,代理真主掌管大地,人只有维护权,没有破坏权;人只有在行使代理职责过程中,以自己的劳动和创造增值的利润供给自己的消费,而不能无端的消耗自然之物。人既不能吃祖宗饭,也不能断子孙路。
其二,在伊斯兰的代理理论中,责任是第一位的,权益是第二位的,劳动和工作是第一位的,消费和需求是第二位的。人的行动和工作不是为了人的欲望的满足,而是为了完成自己的代理责任,是为了真主的喜悦。《古兰经》第五章九十三节经文指出:“信道而且行善的人,对于所用的饮食,是毫无罪过的,如果他们敬畏而且行善,并努力行善;然后,敬畏并且行善。真主是喜爱行善者的。”这就说明,代理工作和生活需要之间的关系是因代理而需要,而不是为了需要而代理;如果说有需要的话,那也是为了更好地行使代理职责。真主赋予人类代理的职责,这就要穆斯林认识和处理好代理工作和生活需要之间的关系问题。代理意味着为完成人类代理真主治理大地的职责而需要,这是人类生存智慧之中的最大智慧,是一种方向和道路的选择。
这样,代理意味着人们的工作是为了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地球,而不是为了满足个人的需要并由此破坏地球。如果说有所需要的话,那也是为了使人们更好的行使代理职责。人不是为了需要而生存,而是为了完成代理之责而生存。地球不是人类的私有之物,不是供人类无限制的满足人的需要的,不是供人挥霍的;它是由人类代理,是要人类维护的,要求人类建设的。
大地是供人类工作的,供人类思考真主的大能的,供人类观察的,供人类旅游以发现真主的大能以信仰真主的,供人类确信信仰的。同时,地球也是供人类以自己的代理之功,谋取报酬以生存的。人类只有在对代理之责的负责之中,在对自己行为、欲望的控制中,在创造之中,在对万物的维护之中,人们才能获得自己最终的生存;不然,如果人们缺乏这种代理的负责观念,而只有一种地球是人类的私有之物的观念,并为自己的欲望服务时,人们就会由于对方向、道路选择的失误、对个人向社会转化的忽视、对科技教育等精神劳动在社会财富增值中作用的忽视,规律的破坏,地球的过度开发而毁灭自己。这种观念是不利于人类的生存的。而我们现行的哲学则是一种以人的需要为出发点的哲学。这种哲学在推动了社会的同时,给社会也带来了无尽的问题。是为需要而工作的方向和道路,它必将破坏人类的生存环境,最终限制人类的发展,它确实已对人类的生存构成严重的威胁。更进一步说,虽然在这种哲学下,人们也会认识到可持续发展对于人类的重要,强调可持续发展,但它终究不能解决这一问题。人类中心主义和以人为中心的思想体系,其核心是人欲和人欲的满足。当人欲成为中心,人就索取自然中的资源,以满足人欲。这种思想的趋势,就是人对规律、常道的破坏。这种思想最终是环境的破坏、人类面临毁灭的危险。而伊斯兰以真主、以对属于真主的天地万物的维护为核心。伊斯兰认为人的使命是维护万物,真主所以制服山川、海洋和为人类提供生产资料,是为了更好地为真主服务,维护万物,完成代理责任,而不是为了人们欲望的满足。代理使人走向克服人欲,克服自私,走向社会,走向维护自然,遵循常道和规律,走向创造,走向使天地繁荣的人生道路。因此,对于穆斯林来说,为了完成自己的代理职责,实现人类和地球的生存和发展,穆斯林只有选择正道,促进个人向社会的转化,进行科技教育,使信仰、正道得到发扬,社会、人和地球得到建设和维护,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这种充满了为真主负责的代理行动,使穆斯林能够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伊斯兰的这种思想和理论,不仅对解决我国穆斯林群众自身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借鉴意义,我们有必要对其予以足够重视。
注释:
①马坚译:《古兰经》。
②希提著:《阿拉伯通史》。
③张治江主编:《伊斯兰文化》。
④冯怀信著:《试论伊斯兰生态伦理思想及其现代意义》,《中国穆斯林》,1999年第一期。
⑤穆罕默德·萨利哈·赛迪格著:《古兰经》———永恒之奇迹。
作者:甘肃省合作民族师专毛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