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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笔谈[七篇]
日期:2006-4-5 15:04:36 来源:论文大全 查看:[ ] 作者:未知  点击:

  【摘要题】辩证法

  【正文】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是马克思最集中地讨论辩证法问题的著作之一,尤其他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批判,清晰地表明了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态度,并凸显出马克思自己对辩证法、尤其对辩证法的理论基础这一根本问题的洞见。对此,马克思有过一段十分重要的论述,虽常被人引证,但并没有得到充分的理解和阐发。这一论述是:“黑格尔的《现象学》及其最后成果——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辩证法——的伟大之处在于,黑格尔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作失去对象,看作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因而,他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63页,第130页,第131页,第159页,第163页。)

  对这一论述进行详细解读,可以看出,它包含着如下几个至关重要的关节点:

  第一,“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是辩证法最为基本的理论原则,二者贯穿于辩证法的整个思想体系,构成辩证法的理论纲领。

  第二,辩证法的实质是“否定性”的辩证法,“否定性”构成了辩证法的精神实质和理论精髓。

  第三,辩证法的“伟大之处”,即其根本理论使命和思想贡献在于“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作失去对象,看作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也就是说,辩证法的理论功绩在于提供了一种理解人的“自我产生”过程的理论观点和思想方法。

  第四,辩证法之所以能够作出这一理论贡献,关键在于它“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劳动”实践活动是人“自我产生过程”的奥秘所在,因此,抓住“劳动”的本质,把人理解为自己劳动实践活动的结果,这是辩证法赖以成立的最为重要的理论前提。

  以上四个方面,环环相扣,内在联贯,前三个方面主要是对辩证法的理论性质和理论贡献的概括,它们联在一起表达出一个核心思想:辩证法的理论特质和杰出之处在于它为“人的自我产生过程”提供了独特的理论方法和思维方式,因而它在根本上就是关于“人的存在”的全面观点,或者说是关于“人的存在”的自我理解学说。最后一个方面则是指出,辩证法之成为关于“人的存在”的理论观点,关键在于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对“劳动本质”的把握,是辩证法成为可能的深层根据,这实际上是说,由于实践观点把现实的人理解为“自己劳动的结果”,因此,实践活动作为人本源性的生命存在和活动方式,构成了辩证法的深层根基。

  1

  这一论述首先告诉我们,辩证法的两大基本理论原则,即“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只有植根于人本源性的生命存在和活动方式,才能获得其坚实的根基并充分显示其真实涵义。“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是辩证法的两个重大理论原则,这是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唯心辩证法的批判所作出的基本概括。在黑格尔那里,“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理论基础在于精神的能动性,“绝对精神”既是“实体”,同时又是“主体”,它区别于“死的物质”而具有自我生成、自我发展和自我创造的能动性,“精神自己二元化自己,自己乘离自己,但却是为了能够发现自己,为了能够回复自己”(注: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28页。)。因此,在黑格尔那里,“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在根本上是精神的存在和运动原则。马克思同样承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为辩证法的基本原则,但他不是像黑格尔一样把这两个原则奠基于精神的能动性,而是置之于人本源性的生命存在和活动方式之上。

  在马克思看来,人本源性的生存实践活动在本性上就是一种“自我推动”和“自我创造”性活动。实践活动构成了人与世界的原初关联,构成了人的生存世界及其历史发展的奥秘,同时也是一种把人和动物区别开来的、专属于人的生命活动,与动物预成的、封闭、僵化、单向度的生命存在方式不同,人的生命存在方式是开放、能动和创造性的,而导致这一区别的根据就在于人是以实践活动作为自身的生存和活动方式。实践活动使人得以超越其物种给予他的自然限制,使人的生命拥有了与动物进化完全不同的发展方式。自我生成、自我敞开、自我“推动”和自我“创造”乃是实践活动,即人本源性的生命活动的题中应有之义,或者说,“自我推动”和“自我创造”正是人的生命活动的内在原则。

  对于人本源性的生命存在活动所具有自我“推动”和自我“创造”性质,马克思曾从多方面进行过阐说。早在《博士论文》中,他就通过对德谟克利特和伊壁鸠鲁哲学的比较,表达了对否定人生命创造性的宿命论态度的批判以及对自由创造精神的推崇,其后,随着他的思想日益深化,他对人生命活动的自我“推动”和自我“创造”的阐述也不断深化,例如他明确论述道:“人不是在某一种规定上再生产自己,而是生产出他的全面性;不是力求停留在某种已经变成的东西,而是处在变易的绝对运动之中。”他形象地把劳动比喻为“活的、塑造形象的火”:“劳动是活的、塑造形象的火:是物的易逝性,物的暂时性,这种易逝性和暂时性表现为这些物通过活动的时间而赋予形式”,而“时间实际是人的积极存在,它不仅是人的生命的尺度,而且是人的发展的空间。”(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545页。)在谈到“历史”的本性时,马克思更如此说到:“‘历史’并不是把人当作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的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18-119页。)在《巴黎手稿》中,马克思专门批判了那种认为人和自然界来自于“外在创造”的观念,他质问道:“既然你提出自然界和人的创造问题,那么你也就把人和自然界抽象掉了。你假定它们是不存在的,然而你却希望我向你证明他们是存在的。那我就对你说,放弃你的抽象,那么你也放弃你的问题,或者,你要坚持自己的抽象,那么你就要贯彻到底,如果你设想人和自然界是不存在的,那么你就设想你自己也不是不存在的,因为你自己也是自然界和人。”(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63页,第130页,第131页,第159页,第163页。)在马克思看来,人的现实生活来源于自己的创造,离开这点,人就将成为他人和自然的奴隶而完全失去独立性,他明确指出:“整个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说来的生成过程,所以,关于他通过自身而诞生、关于他的产生过程,他有直观的、无可辩驳的证明。”(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63页,第130页,第131页,第159页,第163页。)

  所有这些论述,都从不同角度表达出一个共同的精神实质,那就是,人的实践活动在本性上就是人“自我推动”和“自我创造”的生命活动,正是通过这种活动,人才实现了自我诞生和自我生成。因此,“自我推动”和“自我创造”就是人所独具的生命存在和活动原则,是人的现实生命存在的本性。

  因此,“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作为辩证法的基本原则实质上是以一种反思意识的形式对人生命存在和活动本性的自觉揭示和阐释,其深层根据在于实践活动这一人本源性的生命存在和活动方式,离开这一点,“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就将无法获得切实的理解,无论是以纯粹自然物质为基础(这在根本上是不可理喻的,“惰性”的自然物质不具有“推动”和“创造”能力,这是古代哲学和中世纪哲学都懂得的道理),还是以纯粹思维或精神为基础(这在根本上是抽象的,因为精神虽然拥有能动性,但脱离现实生命的纯粹精神不过是抽象的幽灵),都面临巨大的理论困境。

  2

  这一论述进一步告诉我们,“否定性”作为辩证法的理论本性同样只有植根于人本源性的生命存在和活动方式,才能得到合理的理解。

  “否定性”是辩证法的灵魂,黑格尔把它视为“一切活动——生命的和精神的自身运动——最内在的源泉,是辩证法的灵魂”(注:黑格尔:《逻辑学》(下),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543页。),马克思干脆以“否定性的辩证法”来直接称呼和命名辩证法。虽然人们都承认“否定性”范畴对于辩证法所具有的重要性,但究竟如何理解“否定性”这一辩证法的实质和精髓,人们经常陷入种种似是而非的流俗见解,而这些流俗见解的产生,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们缺乏关于辩证法真实根基的洞见。

  人们习惯于从经验常识的角度理解辩证法的“否定性”,习惯于用“可以在经验对象的范围中用经验来观察”的实例来说明“否定性”。最典型当属我们的哲学教科书中最常出现的、人们十分熟悉的那个例子:麦苗是对麦种的否定,而麦穗又是对麦苗的否定,从麦种到麦穗,便是“否定之否定”。可以清楚地看出,这种理解都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把“否定”视为两种相反规定外在的相互否定:肯定一个规定,也就意味着对另一个规定的“否定”,“否定性”表现在两种规定彼此的“排斥”和“拒斥”之中,表现在两种规定的“僵硬对立”当中;二是把“否定”经验化,把它视为经验事实所具有的性质,可以用经验事实的例子来予以说明和证实。

  这种对“否定性”的理解有两个方面的根本错误,第一方面也是最要害的一方面,它错误地把辩证法的“否定性”的基础置于经验事实之上,从而完全遗忘了“否定性”的真实的“本体”性根基,由于这种遗忘,所导致的第二方面的错误便是它把辩证法的“否定性”视为外在规定的彼此排斥,而没有体悟到,“否定”根本不是两个事物之间相互的外在否定,而是同一个“事物”(即同一个“本体”)的自我否定和自我超越,是“本体”自己超出自己、乖离自己,自己打破自己的界限和规定,自己扬弃自己并在这种扬弃中自我实现自己,也就是说,“否定”在实质上是同一个“本体”的“自我否定”。

  在哲学史上,黑格尔曾以精神的“自我否定”和“自我超越”本性来展开辩证法的“否定性”内涵并因此把“否定性”的基础归结为“精神”,他反对以一种经验主义的方式和“反思规定的僵硬对立”的方式来理解辩证法的“否定性”,而是强调,“否定性”是“精神本体”的内在本性,只有立足于“精神本体”,“否定性”才能避免陷入一种经验主义的、知性对立的理解并确立其根基。精神“本体”之所以是“主体”,就是因为它是一种“自我否定”、“自我超越”的自由能动精神,精神从其直接性出发,自己规定和展开自己,不断地否定自身又不断扬弃这种否定性而返回自身,这是一个不断否定自身的抽象性、并不断达到具体性、丰富性和现实性的过程,也是一个精神的自我成长、自我发展和自我创造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精神的“自由”得到了充分而全面的实现。

  黑格尔从精神本性来理解和诠释“否定性”,这无疑是“唯心主义”的,但正如邓晓芒敏锐地看到的那样:黑格尔的“精神”概念除了受到西方哲学逻各斯传统的影响之外,更深刻的思想渊源应该追溯到古希腊的“努斯”(Nous),它表达了人的生命活动的自我超越和自由创造的“生存论冲动”(注:邓晓芒:《思辨的张力》,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205页。),也就是说,黑格尔强调精神的自我否定和自我超越特点,在实质上是以一种精神化的方式表达了人的生命活动的本性。

  然而,黑格尔对人的生命“自我否定”本性的表达毕竟是以一种异在的方式表现出来的,他的“生命”在根本上还是“逻辑化”了的“生命”。与黑格尔不同,马克思是从人本源性的生命活动,即实践活动出发来理解“否定性”的。马克思这样批评黑格尔:“由于黑格尔根据否定的否定的肯定方面把否定的否定看成是真正的和惟一的肯定的东西,而根据它所包含的否定的方面把它看成一切存在的惟一真正的活动和自我实现的活动,所以它只是为那种历史找到了抽象的、逻辑的、思辨的表达,这种历史还不是作为既定的主体的人的现实的历史,而只是人的产生的活动、人的发生的历史”(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63页,第130页,第131页,第159页,第163页。)。在马克思看来,“否定性”作为辩证法的精髓,其“本体”和“根基”只能到人本源性的生命存在方式,即实践活动中去寻找,实践活动构成了“否定性”之为“否定性”最为深层的根据。

  实践活动作为人本源性的生命活动,在本性上就是人的生命的一种自我否定和自我超越性活动。它承认,“自然性”是人的生命得以存在的必要前提,但人又不局限于肉体生命,人还要通过实践活动去“否定”自然生命,去追求自己的属人的“目的性”,或者说追求超越自然性的“价值生命”,对此,马克思说道:“可以根据意识、宗教或随便别的什么来区别人和动物。一当人们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的时候,这一步是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注:对此的详细论述,参见《辩证法的生存论基础研究》一书。),实践活动以人的自然肉体生命为前提,同时又否定和超越人的自然肉体生命,而且这一人的“自我实现”过程是没有止境的,人的生命就是在这一进程中不断走向壮大、成熟和自我发展的。

  在这里,人对自然的否定并不意味着对自然性的简单抛弃,而是把自然性作为内在环节融合于自身的生命存在之中。人来源于自然,人是自然存在物,这一事实决定了人对“自然生命”的否定和超越在实质上是自然的自我否定和自我超越,人对自然的“否定”在根本上无非是利用和发挥了自然的能量,使自然生命所蕴含的创造潜能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得以实现出来。“自然生命”通过实践活动不断实现自我否定和自我超越的过程,也就是人不断成为人的成长过程。

  在此意义上,甚至可以把人的生命活动本性规定为“否定性”,“否定性”意味着人的生命的自我生成和自我实现,意味着人不断地摆脱束缚,不懈地追求自由并不断地努力扩大自由空间,不断地否定自身、向未来敞开自我超越的新的天地。这是人区别于物的、惟有人才具有的本性,物是不具有“否定性”的,它不能也无须“否定”自身,而人却恰恰只有在“自我否定”中才能形成自我,“成其所不是”、“不是其所是”,并在此过程中不断超越自我,生成自身,这就是人的生命所具有的“否定性”本质。

  可见,在人本源性的生命存在和活动方式中,“否定性”作为辩证法的理论实质和思想精髓确立了自身坚实的根基。

  3

  最后,这一论述还明确揭示了辩证法真实的理论价值和贡献。马克思说道:“辩证法的真正伟大之处在于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作失去对象,看作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而辩证法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是由于它“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这也即是说,辩证法的价值就在于它为人的自我理解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思维方式。

  这一点实际是前面论述所引申出的一个自然的结论。前已论证,辩证法的“自我推动”和“自我创造”原则以及辩证法的“否定”性本质在实质上都奠基于同一个“基础”,那就是人的现实生命活动及其历史发展,辩证法的理论根基,既不是体现在机械物质世界的“一般规律”之中,也不是体现在抽象的“无人身理性”的“圆圈式运动”里,而是体现在人的生命的充分展开和无限发展当中。从这种观点出发,辩证法必然“把人的自我产生看成一个自我产生的过程”,这一点是前述人生命活动的自我推动、自我创造和自我否定本性的必然结论。

  苏格拉底曾把辩证法称为“精神助产术”,这是立足于知识论视野对辩证法所作的一种理解。马克思从生存论本体论视域出发,以人本源性的生命活动,即实践活动为基础,来重新理解辩证法,辩证法就已不再是“精神助产术”,而已成为了以“人的生存”为核心的“生命助产术”,即成为了“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的关于人的生命发展的“生命辩证法”或“人学辩证法”。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身、自然性与超自然性、肉体与精神、有限与无限、因果性与目的性、个人与社会等一系列“二律背反”式的生存悖论的生成和解决,其奥秘都正存在于人本源性的生命活动,即实践活动之中,实践活动既是不断地产生这些“生存悖论”的根本原因,也是不断地解决和超越这些矛盾,并在新的基础上产生新的矛盾的根源,矛盾—超越—新的矛盾—寻求新的超越和解决之道—新的矛盾……人的生命发展于是展现为一条不断自我否定、自我超越的“流动的生命之流”,并充分表明人的生命活动及其历史发展本身所具有的“辩证”结构和性质。

  因此,在马克思看来,辩证法的特殊价值就在于为人的自我理解提供了一特有的理解方式,在根本上讲,辩证法就是关于人的生命存在和发展的“内涵逻辑”。(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63页,第130页,第131页,第159页,第1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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