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看,此时的搜索引擎所在网站其主体地位只不过是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论文资料站服务提供商,而非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论文资料站内容提供商。因为“从信息论的角度考察,信息传输过程被简单地描述为:信源——信道——信宿。搜索引擎提供者的作用仅仅是连接用户(信宿)与作品(信源)的中介(信道)。因此,它应当属于ISP的范畴。”(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论文资料站著作权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也明确规定:“论文资料站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论文资料站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ISP如果只是被动地提供网页或者是提供信息搜索工具而不知道有具体的侵权行为,只要ISP未从中获利,ISP就可以免责,但是一旦收到权利人的通知或者是通过其他途径知道存在着侵权,ISP就应该立即中断这些链接,以防止进一步发生侵权的可能。